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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7个结果
  • 10-31
    2019

    网售家具甲醛*高超标1156%!测评样品多数不达标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8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8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日用品类投诉中,家具类商品投诉14276件,占比22.90%,网络家具消费争议更是成为维权难点。
  • 09-17
    2019

    司法判例:室内污染适用环境侵权规则已有定论

    长期以来,因家装、家具释放和吸烟等引发室内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的纠纷,适用产品质量侵权还是环境污染侵权规则曾存在争议。如今,这一争议已有了定论,在邵某某等与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1454号】中,法院确认,因家具引起室内环境污染纠纷,不适用产品质量的一般性纠纷,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相关规定,证据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起已生效的司法判例,对绿会提起的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也对受室内污染困扰的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附20条裁判规则之:9、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相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受害人实际上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初的证明,而加害人则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按/Tammy 审/绿宣 编/Angel原标题:*高院法官:约酒、约球、约游中人身伤亡赔偿应当这样判决(附20条裁判规则)作者 | 刘勇明 来源 | 法律出版社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是损失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一起来看看由*高人民法院法官权威解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1、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提出十倍索赔是否应予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要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从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和种类等角度界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针对同一消费事实,若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法律依据,包括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好充分的释明工作。案例:邱某某与上海S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5)沪一中(民)终字第2066号2、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高注意义务。案例:丁某甲、钟某与吴某等十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4)都江民初字第10号3、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0147号4、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案例:张某甲等与王某甲等生命权纠纷案案号(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号5、家政服务中心赔偿责任的认定——家政服务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及其经营范围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其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承在瑕疵,且未能完全履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推荐未经过必要培训的家政服务员上岗服务,对接受服务的家庭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陈某甲姐弟三人与董某某、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案号(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1883号6、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案例: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4)辽审三民提字第27号7、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的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原则);演员表演的真实性应当限制在法律允许和当事人承受力的范围内(必要限度原则);演员应当对在表演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原则);演员根据剧情安排进行表演而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影视制作单位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表演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原则)。案例: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26号8、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对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 、必要的注意义务有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应自负一定责任。案例:唐某某与周某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4)川民提字第460号9、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相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受害人实际上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初的证明,而加害人则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案例:邵某某等与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1454号10、在公共场所放任动物自由行动致人损害,如何认定动物饲养人的责任——由于饲养的动物无理智可言,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自由行动,本身就具有可能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过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案例:顾某与范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4)伊州民三终字第376号11、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的界定——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需要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其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要通过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种情形下通常的注意义务,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过错,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大型商场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非营利性场所如免费公园、图书馆等。案例:陈甲、郑某甲与四川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3)武侯民初字第4537号12、旅游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吴某甲等与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案号《*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3、旅游经营者对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到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跨区域旅游一般会涉及到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但不管旅游经营者之间如何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李某与河南康辉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等赔偿纠纷案案号(2011)郑民四终字第1146号14、酒店经营者的责任——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案例:赵某某与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5、建筑物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谁赔偿——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虽然无法举示证据证明谁是具体的加害人,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实际使用人的,则各建筑物使用人均有致受害人受伤的可能性,故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补偿。案例:邹某与朱某、陶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693号16、学校违规处罚导致学生伤害的,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李某、宋某与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7、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学院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如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之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学生伤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为所致,行为为常人无法预见与控制,学校对事件的发生并无管理上的过失,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案例:李某与湖南省东安县第一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56号18、学生在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例:孙某与向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1596号19、如何认定学校已尽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学校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且定期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宣传,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对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给予了及时的处理。可以认定学校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的情形。案例:杨某甲与重庆市徐悲鸿中学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2)渝高法民提字第0051号20、交通费的认定——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对医疗费、误工费的赔偿均采取了完全赔偿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实证明的情况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法。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亦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费用的赔偿却并没有依照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处理方法。而是对交通费的赔偿条件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对应当赔偿的交通费的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交通费才可能获得赔付。受害人还应提供支付交通费的正式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案例:秦某与翟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文摘自微信公众号“江苏室内环境”
  • 09-16
    2019

    登上《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复旦科学家领衔国际团队取得空气污染与健康领域重大突破

    近日,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阚海东教授领衔的研究团队在空气污染与健康领域取得重大进展,通过一项全球范围的多国、多城市研究合作确证了颗粒物空气污染的显著健康危害。8月22日,研究成果《652个城市的大气颗粒物污染与每日死亡率的关系》(“Ambient Particulate Air Pollution and Daily Mortality in 652 Cities”)在线发表于国际顶 级医学期刊《新英 格 兰医学杂志(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NEJM)。雾霾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研究报道了颗粒物空气污染的健康危害。然而,由于地区差异、方法学的不统一性以及潜在的报道偏倚等,导致研究间结果可比性较差。针对此,阚海东团队组织了多国多城市研究平台(MCC),来自24个国家和地区的顶尖空气污染研究专家倾力合作,进行了一项全球范围内652个城市的颗粒物空气污染与居民死亡关系的时间序列研究和Meta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短期暴露可显著增加居民的死亡风险;短期内细颗粒物浓度和粗颗粒物浓度的增加,与总死亡率、心血管死亡和呼吸道疾病死亡之间存在统计学的显著相关性。研究还表明,在低于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空气质量标准限值之下,暴露反应曲线呈近乎线性增加,且不存在明显的阈值,提示应进一步收紧空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该研究 首 次在全球范围内系统地评估了颗粒物空气污染对居民死亡的影响,并探索了这种影响的地区、城市和人群分布特征,拟合了具有全球代表性的颗粒物急性暴露反应关系曲线。研究结果可为世界卫生组织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风险评估提供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为主要国家和组织未来采取公共卫生措施、降低空气污染的疾病负担提供了科学依据。全球颗粒物空气污染对居民总死亡影响的暴露反应关系曲线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刘聪、副教授陈仁杰为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阚海东教授为该论文的通讯作者。该研究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研究计划“大气细颗粒物的毒理与健康效应”的支持。专家评述清华大学医学院公共健康研究中心 底骞(2017年以第一作者在《新英 格 兰》发表论著《美国空气污染和老年医疗保险人群死亡率的关系》)作为全球视角下的中国学者,阚海东团队的研究特别之处在于,它是由中国学者主导、多国研究人员合作、具有全球视野的研究。治理空气污染是具有本地特色的环境问题,也需要因地制宜。团队研究发现细颗粒物造成死亡率的升高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背后原因可能是人群易感性不同,空气污染的成分差异,以及空气污染的浓度不同(死亡率和空气污染两者关联不是完全线性的,所以不同浓度下单位浓度空气污染的升高导致的死亡率增加会有差异)等。在估计本国本地区空气污染造成的疾病负担或做相关的经济政策分析时候,团队提供了科学数据,并指导治理空气污染需要充分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不能简单照搬其他地区结果。本文摘自微信公众号“江苏室内环境”
  • 08-29
    2019

    侯立安:健康中国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需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一人健康是立身之本,人民健康是立国之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必须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健康的室内环境,这是人类生存与健康的基本前提。今年1月至6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0.1%,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142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同比增加20个。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室外空气情况逐渐好转,但在部分地区及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仍然严峻。人的一生中有80%的时间都在室内度过,室内的环境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随着近年来雾霾、装修污染等环境问题的出现,人们对环境和健康越来越关注,迫切需要一个健康、舒适、安全的室内环境。室内空气污染物来源,大致分成四个类型:缓释型、突发型、混合型和室外型。不同污染物,来源不同,表现出不同的污染特征。一个是建筑材料和家具、胶合板里面含有甲醛,可能十几年都挥之不去的,它只能逐渐地、慢慢地往外释放。同时,中国有三亿多烟民,如果在室内吸烟,它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另外,中国公交产生的污染还是很严重的。还有一个混合型的因素,即室内空气遭到了内外夹击,室外的空气不达标,污浊的空气进入到室内,另外室内本身也有一些污染源,并产生一些污染物,所以受到室内室外双重的污染还是相对比较严重的。PM2.5、PM10等颗粒物随着人员活动的终止,开窗通风或使用空气净化器,在短时间内浓度就能迅速下降而达标。但是。鉴于我国面临的室内空气污染问题,需大力推广健康建筑,发展室内空气污染净化技术,多管齐下,防控室内空气污染。“健康中国”室内空气质量的控制需要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加强空气污染源头控制。通过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选用绿色建材、绿色环保家具用品等方式,有效减少健康建筑室内空气污染源,是保障室内空气质量的根本之策。但是有时即使采用绿色建材和环保生态型的装饰装修材料,还是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空气污染源,如厨房的烹饪油烟、人类自身散发等,因此,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的末端治理非常重要。当室外空气污染严重时,不便于开窗通风或使用新风系统时,空气净化设备对保障健康建筑的空气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研发新材料新技术也是发展的方向,净化材料追求的是高净化效率、低风阻、寿命长的目标。同时,筛选具有污染物吸附作用的绿色植物放置在室内,保障充足的阳光照射。提升室内空气污染防控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加快建立空气污染健康影响检测网络,完善健康风险评估技术,研制智能化的监测、采样和分析设备。开发先进的新风系统,研发集温度控制、温度调节、空气污染物净化为一体的新风系统是新风系统的发展方向之一。综合建筑形式与内部空间布局,推进新风系统人性化设计、节能降耗研究以及管道清洗维护。此外,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标准体系。当前,我国雾霾天气频繁出现,室外大气质量短期内尚难达标,推广健康建筑是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从源头缓解室内污染状况是实现“健康中国”的基本保障。本文摘自微信公众号“江苏室内环境”
  • 08-20
    2019

    学会参与发起江苏省健康科普联盟, 助力《健康中国行动》

    学会参与发起江苏省健康科普联盟,助力《健康中国行动》8月15日,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江苏省健康科普联盟(筹)座谈会在江苏省科学传播中心5楼会议室召开。省科协副秘书长、省科学传播中心主任夏军出席会议。江苏省老科协、江苏省医学会、江苏省预防医学会、江苏省心理学会、江苏省营养学会、江苏省体育科学学会、江苏省健康管理学会、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江苏省科普作家协会、江苏省科教影视协会、江苏电视台教育频道、江苏享佳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爱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邦量子涂层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科技进修学院等联盟发起单位代表约20人参加会议。夏军传达了关于学习国务院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介绍江苏省健康科普联盟筹备情况。与会代表就联盟章程、工作重点以及发展规划展开积极讨论。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秘书长黄海表示,学会作为江苏省健康科普联盟发起单位之一,将充分发挥联盟成员资源优势,促进环境健康领域科技成果创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产品,构建联盟品牌化、产业化发展模式,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战略。                       江苏省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学会                      2019年8月15日本文摘自微信公众号“江苏室内环境”
  • 08-20
    2019

    长租公寓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长租公寓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团体标准《长租公寓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本文摘自微信公众号“江苏室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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